(一)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文化、廣播電視、旅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;參與起草全縣文化、廣播電視、旅游工作的政策、法規和措施并組織實施。
(二)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文化事業、文化產業、廣播電視領域事業和旅游業的改革和發展工作,擬訂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,推進全縣文化、廣播電視領域和旅游體制機制改革。
(三)指導全縣性重大文化、旅游活動,組織實施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重大公益工程,指導全縣文化、廣播電視和旅游項目建設。組織全縣旅游整體形象推廣,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對外合作和推廣,制定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。推進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建設、發展。指導和推進全域旅游、特色旅游、鄉村旅游、紅色旅游。
(四)指導和管理全縣文藝事業,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,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、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,推動各門類藝術、各藝術品種發展。
(五)負責全縣公共文化事業發展,推進全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游公共服務建設,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,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、均等化和旅游公共服務標準化。
(六)推進文化、廣播電視和旅游科技創新發展。推進全縣文化和旅游行業信息化、標準化建設,指導行業職業教育培訓工作。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、互聯網三網融合。
(七)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,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挖掘、保護、傳承、普及、弘揚和振興。
(八)統籌規劃全縣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,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、挖掘、保護和利用工作。促進文化、旅游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。
(九)指導全縣文化和旅游市場發展。對文化和旅游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,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,依法規范文化和旅游市場。協調和指導全縣假日旅游工作。負責文化和旅游系統應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。
(十)指導、監督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綜合執法工作。組織查處全縣性、跨區域文化、文物、出版、廣播電視、旅游等市場的違法行為,維護和規范市場秩序。
(十一)對全縣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、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,指導、推進全縣的國家應急廣播體系建設。指導、協調全縣廣播電視系統應急安全和保衛工作。
(十二)對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行業管理,會同有關部門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。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。
(十三)指導和管理全縣文化、廣播電視和旅游對外交流、合作和宣傳、推廣工作。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對外及交流合作活動。參與推動全縣廣播電視領域“走出去”工作,負責廣播電視節目的進口、收錄和管理。
(十四)統籌規劃全縣文物、博物館事業發展,組織協調文物資源調查,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,文物資源資產管理、合理利用和文物安全工作,指導全縣博物館、文物管理機構業務建設。
(十五)指導全縣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。監督管理、審查全縣廣播電視節目、網絡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視聽節目的內容。指導、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。
(十六)指導全縣文化、廣播電視、網絡視聽和旅游行業的人才隊伍建設。
(十七)監測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產業經濟運行,負責旅游統計、分析和信息發布工作。
(十八)完成縣委、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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